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359號
PTEV,114,屏補,359,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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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雨錚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宋雨錚之住居所。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9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繳上述費
用及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宋雨錚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進而補正宋雨錚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另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卷,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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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