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226號
PTEV,114,屏補,22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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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黃小芳

被 告 蕭俐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
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
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查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段○○段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
爭基地)上,門牌號碼屏東市○○路00號二樓之二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外露台面積約8.18平方公尺加蓋圍牆屋頂,並將露台
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又系爭基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60,26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298元
【計算式:60,266元/平方公尺×8.18平方公尺÷10層=49,29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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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