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4年度,458號
PTEV,114,屏簡,458,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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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458號
原 告 李進德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按因租賃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計算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租
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6年之租金總
額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要旨參照)。
次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
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
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
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
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
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就坐落
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締結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
之國有耕地租賃契約(租約編號:PPT091D0000000),租賃
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之租賃關係存
在(下稱系爭租約),查系爭租約之地租合計為每期90公斤
稻穀,每年為1期,而屏東縣政府係於114年6月26日將本件
租佃爭議事件移送本院審理,斯時114年全期放租公、耕地
地價徵收及租佃實物折徵代金標準尚未公告,故依屏東縣
府公告113年全期放租公、耕地地價徵收及租佃實物折徵代
金標準,稻穀每公斤為新臺幣(下同)16.5元,6年之租金
總額共計為8,910元【計算式:16.5×(88+2)×6=8,910】,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1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然參照前開說明,本件屬耕地租佃爭議,應免收裁
判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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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