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433號
原 告 林耿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全部被告之人別資料。請提出補正後起訴狀,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
在卷,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