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61號
原 告 黃宗昌
訴訟代理人 黃立宏
被 告 楊如君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屏東縣○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經現場勘測結果,本件地上物占
用面積為10.51平方公尺,而上開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10,100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151元(計算式:10.51×10,100=106,15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
補繳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