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2年度,741號
PTEV,112,屏簡,741,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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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41號
原 告 邱秀圓
訴訟代理人 利文輝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郭峻豪律師
被 告 高嘉駿

訴訟代理人 黃世綸
蔡旭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10時30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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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