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41號
原 告 邱秀圓
訴訟代理人 利文輝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郭峻豪律師
被 告 高嘉駿
訴訟代理人 黃世綸
蔡旭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10時30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