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46號
原 告 SITI KHOIRIYAH(宋茜蒂)
上列原告SITI KHOIRIYAH(宋茜蒂)與被告ARDE HATI SAKTI、
YUZLI DEWI MASITHOH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