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4年度,238號
ILEV,114,宜補,238,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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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張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致顯律師即林仁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22元(計算式:129,782元+
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7月2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18計算之利息16,840元=146,622元,元以
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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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