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4年度,230號
ILEV,114,宜補,230,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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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田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收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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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