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4年度,243號
ILEV,114,宜簡,243,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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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簡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志軒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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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