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22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葉家威
被 告 呂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75元,及其中新臺幣6,408元自民國1
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1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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