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醫療糾紛)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醫簡字,114年度,1號
SLEV,114,士醫簡,1,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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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葉皓昀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被 告 李定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醫療糾紛)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60元,未據原告
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
,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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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