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李正琴
訴訟代理人 李正達
黃和協律師
被 告 游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7,44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9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