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313號
SLEV,114,士補,313,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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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13號
原 告 洪嘉璐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曉潔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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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