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890號
原 告 林哲緯
被 告 謝坤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原告
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
紙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
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