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630號
SLEV,114,士簡,63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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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630號
原 告 曾義舒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被 告 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昱愷

被 告 蔡宇桁原名顏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北市○○區○○街00○0號2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000元,及自民
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應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新臺幣28,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2,68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6,206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嗷創意有限公司
,下稱嗷創意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5日,由原法定代理
即被告蔡宇桁原名顏兆良)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
,約定承租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北市○○區○○街00○0號2樓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現法定代理即被告黃昱愷及前任法
定代理即被告蔡宇桁均遷入辦公居住,租期自111年6月15
日起至115年6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4,000元
,於每月15日前支付,押金28,000元(下稱系爭租約)。惟
被告嗷創意公司自113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兩造
已於113年12月19日合意終止租約,被告承諾於114年2月28
日付清113年6月15日至114年2月28日積欠之租金112,000元
,並於114年2月28日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被告於114年3月3
日收受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依約搬離,系爭租約既合意於11
4年2月28日終止,被告繼續占有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有,應
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並應給付113年6月15日至114年2月28
日之租金112,000元,及依系爭租約第14條約定,自114年3
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28,000元
等語。爰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民法第455條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嗷創意公司應給付原告112,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14年3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28,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不動
產租賃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退件信封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為證,被告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民法第
455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給付積欠之租金1
12,000元,及按月給付原告28,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為無確定期限且未另為約定利
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4月11日寄存送達被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是原
告請求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民法第455條規定,
請求(一)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二)被告嗷
創意公司應給付原告112,000元,及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14年3月1日起
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8,0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68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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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嗷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