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簡健峯
邱敬桓
被 告 林志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並附繕
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之原因
事實過於簡略,未詳細記載時地人事物等事項,無從特定訴
訟標的為何,尚待完整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