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1331號
SLEV,114,士簡,1331,202510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31號
原 告 張玉蓉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吳興○○



被 告 陳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起訴要件。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
,並於114年9月1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
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故本件
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