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原 告 董海榮訴訟代理人 楊明儀律師被 告 江瑜欣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0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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