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簡判)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1006號
SLEV,114,士簡,100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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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陳慶唐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葉英信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士林簡易庭移送前來(
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7,00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7,004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透過網路結識,被告明知無投資機會,仍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
月8日前某日,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住處內,以
LINE通訊軟體暱稱「秋墳,鬼唱詩」,向原告佯稱可投資
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
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訴外人陳正剛名下臺
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銀帳戶)、台
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
)、訴外人葉英傑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總計新臺幣(下同)597,00
4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597,0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
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LINE對
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案臺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本案台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案中信帳戶客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
實。被告上開詐欺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597,004元,洵屬有據。又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
定利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8月25日送達被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31頁),是原告請求自
114年8月26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規定,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597,004元,及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之刑
事附帶民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
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爰
不另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111年3月8日16時59分 10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2 111年3月8日16時59分 356元 本案臺銀帳戶 3 111年3月15日16時16分 80,0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4 111年3月15日18時2分 20,0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5 111年3月30日凌晨0時26分 57,0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6 111年6月15日凌晨0時54分 13,0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7 111年8月18日22時41分 20,0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8 111年8月23日凌晨0時33分 6,0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9 111年9月13日22時40分 30,0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10 112年3月16日8時47分 76,348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 112年3月17日23時59分 52,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12 112年3月19日18時40分 25,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13 113年3月20日17時35分 24,5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14 112年3月20日19時34分 25,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15 112年4月6日凌晨0時29分 25,2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16 112年4月6日13時42分 7,0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17 112年5月19日19時9分 33,6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18 112年6月26日18時21分 2,0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總計 597,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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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