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明發
相 對 人 邱貞綺
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25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256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而該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分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情,自堪信為
真實。再經本院核閱上開本案訴訟卷證,形式上非顯無勝訴
之望。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