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14年度,35號
SLEV,114,士救,35,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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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明發

相 對 人 邱貞綺
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25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256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而該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分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情,自堪信為
真實。再經本院核閱上開本案訴訟卷證,形式上非顯無勝訴
之望。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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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