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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1703號
SLEV,114,士小,1703,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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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703號
原 告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被 告 黃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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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