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訴訟代理人 李室辰
被 告 維凱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佑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603號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10月22日14時26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1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71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若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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