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謝𦱀庭
黃佳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下午2時28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
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