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1559號
SLEV,114,士小,155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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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55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被 告 張博欽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5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2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427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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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