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陳柏安
被 告 陳宜妏
林杰毅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544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
114年10月27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98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98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