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1520號
SLEV,114,士小,1520,202510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
陳姵
被 告 陳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443元,及其中新臺幣69,264元自民國
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44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