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1483號
SLEV,114,士小,1483,202510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劉芷芸
被 告 陳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90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