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士小字第1441號原 告 黃○○ 法定代理人 張鳳 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健智 被 告 吳○○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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