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1429號
SLEV,114,士小,142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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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2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蔡兆勳


訴訟代理人 陳意花
被 告 傅決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6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46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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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