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1271號
SLEV,114,士小,127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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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27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被 告 張暉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
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除下列有關賠償金額之判斷外,無其他爭執事項,依同
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
  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 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 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 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一:(扣除零件折舊後得請求之金額)
車牌號碼 出廠時間 (行照未載明出廠日,推定為該月15日) 事故日期 車種及使用年限 使用期間 (未足1月以1月計) BFW-9677 2019.06(即108年6月15日) 113年4月20日 自用小客車/5年 4年11月 估價單所載零件費用 扣除折舊後零件費用(未足1月以1月計) (A) 估價單所載鈑金、烤漆及工資費用(B) 扣除折舊零件費用後,得請求之修繕費用總金額(A)+(B) 備註 10,254元 1,075元 35,063元 36,138元 附表二:(零件折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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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254×0.369=3,784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254-3,784=6,470第2年折舊值    6,470×0.369=2,387第2年折舊後價值  6,470-2,387=4,083第3年折舊值    4,083×0.369=1,507第3年折舊後價值  4,083-1,507=2,576第4年折舊值    2,576×0.369=951第4年折舊後價值  2,576-951=1,625第5年折舊值    1,625×0.369×(11/12)=550第5年折舊後價值  1,625-55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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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