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慧珠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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