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廖英傑
送達代收人 王東山律師 相 對 人 賴文生 籍設新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向相對人通知債權讓與事由寄送存
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遭郵務機關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
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委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派員訪查結果,
相對人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3樓,有該分局函
覆可佐。故相對人住居所尚非不明。而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