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0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汪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第十一字至第十六字「民國一十三年」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