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吳淑嫺
相 對 人 沈世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判決」、及理由欄二關於「前開判決」之記載,應各更正為「原裁定」及「前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