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子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子閎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BFD-2353」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
第1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421號 被 告 周子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子閎明知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本案車輛)之車牌已遭吊扣,竟與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偽造 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13年11月18
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蝦皮拍賣網站,以新臺幣 3,000元之價格,購得偽造之「BFD-2353」之車牌2面,並懸 掛在本案車輛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交通管 理之正確性,嗣因本案車輛於113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前,為警查獲使用偽造之車牌,始悉 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子閎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另 案被告邱素蘭於偵查中之供述、監理車籍資料查詢結果、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室件通知單、車輛照 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3年12月3日北市裁管字第1133 288956號函暨附件清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嫌。
㈡偽造之「BFD-2353」之車牌2面,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董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鄭伊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