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幼濤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洪婉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750號
被 告 甲○○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即AW000-K113427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職場同事,因愛慕A女,竟基於跟蹤 騷擾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民國113年6月30日開始,以手機 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或前往A女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之工作地點,盯梢、守候、尾隨A女,使A女心生畏怖,足 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A女於警詢指訴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簡訊 翻拍照片2張、工作地點監視器畫面截圖21張、上開卡片翻 拍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洪 婉 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 永 宏所犯本案所犯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日期 行為態樣 簡訊/卡片文字內容 1 113年6月30日18時34分 傳簡訊 ⑴對了,之前一直請喝飲料,造成店長不舒服,與妳說抱歉,就把他當成...喔不是,就是一個喜歡妳的男生,喜歡妳不敢說,想藉飲料傳情 ⑵神經病,無聊,還結婚有老婆孩子了,拉回古代,男生是要宮刑的,美女店長大人大量,不要與我計較,對了,請妳幫忙,這是我倆之間的秘密,不要與別人說,更不能讓公司知道,嚴重的話,我會被fire,我還要養老婆孩子,求求妳啦,日後不要說飲料,連一滴水也不會在妳面前出現,謝謝妳啦 2 113年12月13日14時43分 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 3 113年12月18日14時58分 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並送卡片 好奇怪,真的好奇怪,妳對我這麼殘忍,為何到今日還念想著妳,百思不得其解?可否答應我一件事,我已沒有妳任何聯絡方式,包括LINE還有 LIVE VOOM假使妳不想讓我再糾纏妳,加我LINE,然後再刪除,這樣我就有妳的LINE(妳的LINE之前"刪掉"了,那時心真的好痛)我就可以想妳時,看妳的LINE,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