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553號
SLEM,114,士簡,553,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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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健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健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詩為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349號  被   告 藍健鵬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健鵬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本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2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9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前案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8月4日7時17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往 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吸食燃燒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藍健鵬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方通知 其到場,並於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健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 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84)、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430)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1年6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2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9號 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 簡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自應依法追訴。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之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薛人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語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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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