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德桂
潘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734號、第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德桂、潘婷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陳沛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734號114年度偵緝字第735號
被 告 潘德桂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婷 女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2 樓
居基隆市○○區○○街000號6樓(兼 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德桂與潘婷為姊弟,其等因懷疑潘婷之配偶曹允耀留宿在 楊薏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租屋處,竟共同基於侵 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未經楊薏或其他有權使用人同意,於民 國113年9月8日上午6時許,由潘德桂徒手攀越圍牆進入陽臺 ,並開啟大門讓潘婷入內,而無故侵入上址分租套房。二、案經楊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德桂、潘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監 視器影像光碟暨截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潘德桂、潘婷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樓下之樓梯 間雖僅供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 公寓之一部份,與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若侵入該樓梯 間,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29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潘德桂、潘婷侵入上 址分租套房之公共區域(包含陽臺、玄關、走廊等),該等 公共區域係供該租屋處之承租人起居出入之場所,仍屬該分 租套房之一部分。是核被告潘德桂、潘婷所為,係犯刑法第 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沛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雅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