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容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容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詩為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161號 被 告 林容安 女 7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容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7日1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 心文湖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該店經理謝宗霖 所管領並置於貨架上之台糖小排肉1盒、北海道牛奶1瓶、桂
冠黃金起司球2盒、魔味根昆布1袋、萬歲牌特選甘栗1袋、 義美全脂鮮乳1瓶、究巢動福紅殼蛋1盒、特選去刺虱目魚肚 2包、台灣霜降僧帽肉切片3盒、日本生干貝1盒、鮮藏蒜仁1 袋、履歷敏豆1 袋、水果玉米2袋、台灣吻仔魚1盒、豬五花 肉條(帶皮) 1盒、台灣桂丁土雞切塊2盒、茼蒿1袋、生薑1 袋、牛心番茄1盒、吉利好事皇梨1顆、美國青蘋果1袋、日 本青森王林蘋果3顆、履歷敏豆1袋、有機香菜1盒、澳洲馬 鈴薯1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651元),得手後放入 隨身購物袋內,未結帳即逕直離店,旋為謝宗霖發現,於店 外攔截查獲,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宗霖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容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謝宗霖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及遭竊商品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是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容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上揭被告竊得之台糖小排肉1盒、北海道牛奶1瓶、桂冠黃金 起司球2盒、魔味根昆布1袋、萬歲牌特選甘栗1袋、義美全 脂鮮乳1瓶、究巢動福紅殼蛋1盒、特選去刺虱目魚肚2包、 台灣霜降僧帽肉切片3盒、日本生干貝1盒、鮮藏蒜仁1袋、 履歷敏豆1 袋、水果玉米2袋、台灣吻仔魚1盒、豬五花肉條 (帶皮) 1盒、台灣桂丁土雞切塊2盒、茼蒿1袋、生薑1袋、 牛心番茄1盒、吉利好事皇梨1顆、美國青蘋果1袋、日本青 森王林蘋果3顆、履歷敏豆1袋、有機香菜1盒、澳洲馬鈴薯1 袋等物,皆業已返還告訴人謝宗霖,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 1份在卷可佐,爰不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冀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喻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