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1095號
SLEM,114,士簡,1095,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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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瀚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8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瀚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健達倍多巧克力貳條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本件被告竊盜所得如事實欄所示之物,為被告行竊所得之
財物,應屬被告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迄今尚未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亦查無被告業已賠償被害人之證據,且該沒收
之宣告對被告而言,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
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又本件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證據可認被告以外之人有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
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
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自無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以外之人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1項、第42條第3項、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東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



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256號  被   告 許瀚升 ○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鄉○○村000號            居○○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瀚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5月4日18時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 家超商湖安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長林嘉尉所 管領、置放在貨架上之健達倍多巧克力2條(共計新臺幣30 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行離開店內,並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該林嘉尉發覺遭竊,並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林嘉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瀚升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林嘉尉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店內監視器錄影光 碟1片、本署檢察事務官114年8月31日勘驗報告及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因 竊盜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檢察官 劉東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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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