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聲字第20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楊氏金秋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民國114年9月10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430256762
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書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楊氏金秋(下稱
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4年9月2日晚間10時58分許,在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與他人從事性交易,因認其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
(下同)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平日僅從事按摩,未為性交
易行為;客戶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14年9月2日晚
間9時50分許進店按摩,按摩背部時即有勃起反應,數分鐘
後翻身按摩正面時即射精,聲明異議人立刻表示店內無其他
服務不可如此,隨即完成按摩讓楊○○離開;其未向楊○○收受
金錢等語。
三、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從事性交易者,處
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第80條
第1款定有明文。
四、本院查:(一)聲明異議人於上開時間地點,有為楊○○按摩
,且楊○○於按摩期間勃起進而射精等事實,業據聲明異議人
於警詢時及聲明異議書狀坦承不諱,復有交易帳冊、聲明異
議人本人及手機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堪信屬實。(二)聲明
異議意旨所陳述楊○○在按摩背部時勃起、翻身為正面時射精
之具體情節,核與楊○○於警詢時證稱:聲明異議人開始按摩
,從頭接著背到腳,最後是手,之後其開始摸渠陰莖,渠勃
起後,聲明異議人指示渠轉身成正面,在陰莖上塗潤滑液,
開始幫渠打手槍直到射精等語相符,本院審酌案發現場僅聲
明異議人與楊○○在場,則其等為相同陳述,應屬實情。再考
量楊○○從事性交易,亦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
之行為,則所為上開陳述不利於己,即甚可信。(三)參諸
本案為警員持本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時查獲,聲明異議人
於警詢時不否認扣案店內遙控器可同時點亮所有包廂內燈光
信號,此亦屬違法性交易業者規避查緝所為常見方式。(四
)本院綜據上情,認聲明異議人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從事性
交易。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
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3,000元,於法有據,本件聲明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