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219號
原 告 林進昇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1、當
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主張被告「林投」似已亡故,請原告持本裁定:㈠向
地政機關申請調取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㈡向
戶政機關申請共有人「林投」之除戶戶籍謄本暨其全體繼承
人之個人戶籍謄本(與繼承無關之記載省略),並製作其繼
承系統表後,補正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
受判決事項聲明及事實理由的起訴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
數提出繕本(請注意:原告取得被告戶籍謄本等個人資料,
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否則可能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民、刑事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