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鄭順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個人資料詳卷)間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書狀補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包含調解標的之價額或聲請人願意賠償之金額),並釋明可以
用於賠償相對人之財產名稱、金額或價額及所在地;逾期不補正
,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