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4年度,192號
CYEV,114,朴簡,19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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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192號
原 告 張宇辰張維展

被 告 葉士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士誠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365元(含本票之本金51萬
元,及自利息起算日即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
10月22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
,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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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