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4年度,185號
CYEV,114,朴簡,185,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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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原 告 牛雅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榮德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
字第67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5,500元,應繳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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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