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武騏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1、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
決事項聲明(聲明中請求撤銷標的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
的書狀,並按更正後全體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
本件被告李武騏等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之相關資料到院,請自
行前來閱卷,並補正當事人適格及前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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