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詩文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洪榮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