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調字,114年度,280號
CYEV,114,朴小調,280,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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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280號
原 告 陳詩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榮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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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