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陳詩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榮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